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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红景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荣获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来源: 时间:2022-05-13 18:16:31 浏览次数:

山东红景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该证的取得意味着政府对红景天传媒和业绩等综合实力的认可,红景天传媒将以此作为鼓励和新的起点,继续专业、高端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一贯注重的监管技术和内容审核机制,并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为用户能够得到更加合法正规、完美的视频体验和行业的正规化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

山东红景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该证的取得意味着政府对红景天传媒和业绩等综合实力的认可,红景天传媒将以此作为鼓励和新的起点,继续专业、高端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一贯注重的监管技术和内容审核机制,并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为用户能够得到更加合法正规、完美的视频体验和行业的正规化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

附: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业务。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独立设立或与境内机构和个人合作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禁止未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禁止发行未取得合法版权的节目。播出机构不得购买、播放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广播电视节目。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标准,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资质:

1.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

2.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人民币,影视制作专业硬件设备资产不得少于700万元人民币;

3.拥有广电总局职务评委委员颁发资格证书:影视前期(导演、摄像师、文编)高级职称人员8名以上;影视后期制作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参与摄制的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影视制作的前后期硬件及流程严格符合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标准的相关技术质量参数要求;

5.团队主要成员有10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制作单位可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专题、专栏等影视制作业务,也可聘请境外人员参与有关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允许吸纳境外技术和资金开展具体制作项目合作。